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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和違約金條款只能選壹個。

如果壹方違約,另壹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即另壹方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但不能壹起使用。定金的違約金是懲罰性的,違約的違約金也是。如果兩者同時使用,就違背了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對違約方過於苛刻,對方會得到不該得到的收益。

押金和違約金有什麽區別?

定金和違約金都是壹方應向另壹方支付的款項,都具有保障合同履行的功能。但是定金和違約金是不壹樣的。主要區別如下:

1,根本目的不壹樣。定金是以保證債權的實現為根本目的,所以定金屬於擔保的壹種形式。違約金的根本目的是懲罰違約行為,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2.交貨時間不壹樣。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前支付,違約金只能在壹方違約後支付。因此,定金具有預付款和合同催收的功能,而違約金不具有這些功能;

3、根據不同。定金由雙方在定金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壹般由雙方自行約定;

4、判定標準不同。押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額。按照規定,定金最多不能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因為預定賠償的性質,違約金是按照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金額來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8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另壹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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