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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拘留最長是什麽時候?

1.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為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

2.治安拘留羈押期限1日以上不滿5日,司法拘留羈押期限15日以下;

3、行政拘留壹般不超過十五天,屬於行政處罰。

拘留是對拘留對象的限制,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對需要被調查的人臨時拘留。

不會被行政拘留:犯罪人已滿14周歲至16周歲;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但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年滿七十周歲;或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的嬰兒。

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將被刑事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已經喪失全部同情心的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性;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或者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相互勾結的嫌疑人;

除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拘留的權力外,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也有決定拘留的權力。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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