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治安拘留羈押期限1日以上不滿5日,司法拘留羈押期限15日以下;
3、行政拘留壹般不超過十五天,屬於行政處罰。
拘留是對拘留對象的限制,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對需要被調查的人臨時拘留。
不會被行政拘留:犯罪人已滿14周歲至16周歲;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但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年滿七十周歲;或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的嬰兒。
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將被刑事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已經喪失全部同情心的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性;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或者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相互勾結的嫌疑人;
除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拘留的權力外,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也有決定拘留的權力。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