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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監護人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殘疾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根據法律規定,在《民法》第二十八條中,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權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與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預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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