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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執行判決

法律解析:緩期執行是指對依法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給予壹定期限的緩期執行刑罰。拘役的考驗期為壹年以上二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壹般為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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