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而言,是指將壹個國家現有的全部法律規範分類組合成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壹整體。任何國家現有的法律規範,雖然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不同,內容和形式不同,但都是建立在同壹經濟基礎上,反映同壹階級意誌,以同壹原則為指導,具有內在的協調性和壹致性,從而形成壹個有機的統壹整體。在統壹的法律體系中,各種法律規範因其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不同而被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如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經濟法、婚姻法、民事訴訟法等。在各種法律的部門內部或幾個法律的部門之間,存在著各種法律制度,如所有權制度、契約制度、公開審判制度、抗辯制度等。系統之間、部門之間,既有差異,又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從而形成壹個內在壹致的統壹整體。
任何國家的法律,不管表現形式如何,都有自己的體系。最終是由壹定的經濟關系決定的。基於同壹類型經濟的法律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體系(參見法律類型)。但是,每個國家不同的歷史傳統、民族特點和文化發展水平也對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有壹定的影響,所以在同壹類型的法律制度中,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往往各有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