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刑事訴訟不同階段對被追訴人的兩個不同稱呼。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定稱謂。在偵查階段,壹般的辦案機關是公安機關,有些類型的案件如貪汙賄賂案件是檢察機關,而在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是檢察機關。被告人是在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定稱謂。處理案件的機關是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因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於1996年3月7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而得名,此前統稱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界限是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公訴。但需要註意的是,刑事自訴案件中並沒有犯罪嫌疑人的稱謂,而是統壹稱為被告人。罪犯,又稱罪犯、犯人,是指已被定罪服刑的人。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