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被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壹方稱為“被告”,而在民商事案件中,壹方稱為“被告”(對應原告)。
2.性質不同
簡單來說,刑事案件沒有“被告”,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也沒有“被告”。當事人的稱謂因案件性質不同而不同,這壹點不容混淆。
3.被告有不同的法律規範。
被告是指被指控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被人民法院通知的人,是“原告”的對稱。被告是民事訴訟的壹方當事人。任何具有訴訟權利和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被告。被告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組織。
4、享受不同的權益。
被告的稱謂只是訴訟程序的壹種假設。被告是否真的與原告存在民事權利糾紛,是否應當追究民事責任,只有在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才能確定。因此,不能認為被告無理取鬧。被告在民事訴訟中與原告具有平等的訴訟地位,享有廣泛的民事權利,並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