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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書生效證明怎麽開

法律分析:如果要出具離婚生效證明,壹般按照離婚訴訟生效判決辦理。當事人收到離婚判決文書後,應在文書生效後及時向法院申請出具離婚生效證明,以免日後辦理相關事務時造成不必要的延誤。因此,當事人可以按照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辦理離婚證。根據法律規定,生效證書是指法律文書經過上訴期後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妳可以向法院申請簽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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