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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為人的過錯造成嚴重後果的罪是什麽?

因行為人的過錯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失火罪。

走火罪是由於行為人的過錯而引起火災,導致嚴重後果,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有害物質等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上述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引起火災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構成失火罪。

失火罪的法律責任;

1,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失火罪是指因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2.火災損失罪的法律責任可以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可以是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罰,民事責任可以涉及損失賠償;

3.火災損失罪的量刑,將根據火災造成的後果、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是否采取補救措施等因素綜合考慮;

4.行為人在火災發生後能夠積極組織滅火,減少損失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在特定情況下,如果放火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可以認定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 * *安全,而不是失火罪。

綜上,失火罪是指行為人因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根據《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的規定,該行為可能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可以減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故意縱火等行為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處罰會更加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14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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