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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進入高速公路違反道路安全法,還是構成冒險行為?還有其他違反法律的法規嗎?

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行為,壹般被認為是壹種自我放縱的冒險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也就是受害人,本可以預見到損害的發生,並自願承擔損害的風險,但損害確實不幸發生了。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如果是擅自進入高速公路被撞,應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為壹方責任。機動車沒有過錯的,他們應當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貨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裏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上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裏。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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