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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幹部容錯糾錯的三個區分內容是什麽?

法律分析:三區分是指因經驗不足而先行先試所犯的錯誤與明知故犯的行為之間的區分,國家沒有明確規定時的探索性實驗與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之間的區分,以及為推動改革而無意犯的錯誤與為謀取私利而故意的行為之間的區分。堅持反腐的高壓態勢,敗壞了社會風氣。我們黨是壹個允許犯錯誤的黨,但也允許在發展中推動無意的錯誤,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壹位。當然,對明知故犯的要堅決查處,對黨風政風明顯好轉、不謀私利的幹部要鼓勵和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四,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分;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五條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六條公職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或者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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