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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車司機與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什麽?

滴滴打車司機與公司的關系不壹定是勞動關系。雙方可以是合作關系,也可以是中介合同關系。是否屬於勞動關系,要看具體情況,不能壹概而論。因為根據《勞動法》、《網絡約租車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滴滴出租車司機與公司的關系非常復雜。如果司機受雇於滴滴打車軟件公司,司機出資,滴滴打車軟件公司受益,公司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可以形成勞動關系。否則,就像兼職司機只是利用網絡平臺的便利,達到與乘客壹起運輸的目的,他們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更類似於中介合同的性質。

在線租車作為壹種新的業態,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出行。人們在出行時,只要定位正確,在支付寶、微信、網戀平臺上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車,就可以做出選擇。平臺將客戶的用車信息推送給相應的車主,車主接單後可以前往乘客所在地,發送到目的地。乘客下車時,專車系統自動扣費或乘客通過平臺支付相應車費,即可完成交易。

正是這個全新的領域,讓很多車主爭相分壹杯羹,從網約車中獲益。於是,出現了很多利用閑暇時間做網約車司機的職場人。他們不是線上平臺的員工,而是利用平臺的優勢實現自己的經濟價值。在這個過程中,平臺處於服務狀態,是否接單與平臺關系不大。網絡平臺只是敦促車主和乘客達成車輛運輸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它是壹個中介角色,既服務於車主,也服務於乘客。

但網約車形式多樣,增加了管理難度。畢竟網約車很大壹部分不屬於平臺。是否遵守網約車的規則,是否受到乘客的好評,在平臺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基於此,出臺了《網絡約租車暫行辦法》,旨在規範網絡約租車、網絡平臺和乘客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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