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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是如何規定輔警執法權的?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做出顯著成績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公民和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根據這部人民警察法,輔警協助人民警察執法,不僅受法律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特別是公安部最近出臺了《公安機關維護警察執法權威工作規定》,進壹步擴大了維護警察執法權威的主體範圍,將輔警納入其中。《條例》明確,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礙和阻撓。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威脅和侵犯,人格尊嚴不受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侮辱和減損。行為人侵犯警察執法權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同時規定,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受到非法侵害的,參照本規定執行相關工作。與以往的各種“維權”相比,這壹規定將繼續延伸受益人,包括協助執法活動的輔警。這壹規定直接表明“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協助警察開展執法活動”,正在協助警察執法的輔警的違法行為也將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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