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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註銷的賬最後誰來承擔?

1.根據《金融企業不良貸款核銷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壹個債務人在不同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的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的,只要其中壹家金融企業經訴訟後取得法院終止或終止(中止)裁定無財產執行,或者法院終止或終止(中止)裁定有財產執行有困難或無法執行的,其他金融企業可以根據法院裁定、內部催收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對債務人的相關債權進行核銷。

2、金融企業發生壞賬,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批,及時從壞賬準備中核銷。金融企業不得隱瞞不報、長期虧損和掩蓋不良資產。

3.貸款核銷是指如果銀行認為無法從借款人1處收回壹筆貸款,就將該筆貸款從銀行的財務報表中去除。

4.貸款核銷是“不良貸款核銷”的簡稱,是銀行按規定核銷不良貸款或貸款損失的制度。根據財政部《關於建立國家專業銀行不良貸款準備金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每筆不良貸款金額在5萬元以下。

5、由地方銀行會同同級中央金融機構審批,不良貸款每筆金額超過50000元、65438+萬元的,由省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金融機構審批;每筆65438+萬元以上的不良貸款,由專業銀行總行根據下級銀行和省級中央金融機構的意見審批,並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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