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融企業發生壞賬,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批,及時從壞賬準備中核銷。金融企業不得隱瞞不報、長期虧損和掩蓋不良資產。
3.貸款核銷是指如果銀行認為無法從借款人1處收回壹筆貸款,就將該筆貸款從銀行的財務報表中去除。
4.貸款核銷是“不良貸款核銷”的簡稱,是銀行按規定核銷不良貸款或貸款損失的制度。根據財政部《關於建立國家專業銀行不良貸款準備金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每筆不良貸款金額在5萬元以下。
5、由地方銀行會同同級中央金融機構審批,不良貸款每筆金額超過50000元、65438+萬元的,由省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金融機構審批;每筆65438+萬元以上的不良貸款,由專業銀行總行根據下級銀行和省級中央金融機構的意見審批,並報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