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主體資格: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更為廣泛,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2.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就必須遵守規章制度。雙方是壹種關系: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勞動合同是壹種簡單的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不必是接受勞務的壹方的成員。雙方地位平等,主要關註工作內容和報酬。
3.法律幹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受到勞動法的嚴格保護和規定,如最低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勞動合同主要由雙方自行協商,國家法律幹預很少。
4.糾紛的隱患和解決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的範疇,通常需要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來解決;勞動合同糾紛屬於民事合同範疇,主要由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