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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檢察院的免予起訴

法律分析:只有公訴案件才有“免予起訴”的概念。免予起訴是指應當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認為依照法律法規免予起訴的,可以作出免予起訴決定。

是否免予起訴由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自主決定,不受他人幹涉,也不允許他人辦理。

刑事案件和公訴案件不受當時雙方意思表示的影響,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檢察院該不起訴就不起訴,壹切靠法律。但如果刑事責任輕微,民事部分的友好協商會對是否需要起訴和量刑的輕重產生壹定的影響。是否免予起訴由檢察院通過內部程序依法決定,與法院無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壹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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