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法律師解答讀者法律咨詢: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扣除下列項目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壹)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等。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因自身原因未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因此實行計件工資,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發生的爭議,可以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由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既有利於糾紛發生後的調解,又有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從而保證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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