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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的留置措施是強制措施嗎?

法律分析:監察法中的留置是壹種強制措施。我國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決定。設區的市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應當將留置措施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時間的延長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終止。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請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應當將留置措施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時間的延長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終止。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請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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