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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構成輕傷,屬於哪種情況?怎麽處理?

法律分析:尋釁滋事打人不構成輕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尋釁滋事罪,是刑事案件;不具備下列情形的,為治安案件:1,造成二人以上輕傷的;2.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7.其他惡劣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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