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領域,驅逐出境被視為壹種行政強制措施,因為它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特定對象采取的強制措施,目的是限制或剝奪其某些權利或自由。同時,驅逐出境也是對在中國犯罪的外國人或港澳臺人士的壹種特殊處罰,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但由於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其性質和程序不同於壹般的行政處罰。
在刑法領域,驅逐出境可以作為附加刑適用,但不屬於刑罰的範疇。刑事處罰是對犯罪行為的懲罰,具有懲罰性和報應性,而驅逐出境則更具有預防性和限制性。它不直接懲罰犯罪行為,而是旨在通過限制或剝奪犯罪分子在中國的居留權來防止他們再次犯罪。
總而言之:
驅逐出境是壹種特殊的處罰措施,既不是行政處罰,也不是刑事處罰,而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主要針對在中國境內犯罪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港澳臺人員,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眾利益。驅逐出境雖然可以作為附加刑適用,但不具有刑事處罰的性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27條規定:
對非法入境或者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可以給予警告或者罰款,最多可以拘留15天。不構成犯罪的,可以限期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予以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5條規定:
驅逐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