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關於返還彩禮的數額,在依法可以返還彩禮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解除婚約後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具體數額以及對雙方日後婚姻討論和婚姻理論的影響等因素,酌情確定。
擴展數據
在中國傳統社會和當代農村社會,彩禮曾經非常普遍。雖然在新中國成立後的壹段時間裏,彩禮和與彩禮有關的訂婚和訂婚受到了批評,但它們在民間仍然存在。
曹寶明介紹,在古代的訂婚儀式中,男方家會以訂婚男子的名義給女方由物品和金錢兩部分組成的“彩禮”,其中金錢是財富(訂婚錢),物品是禮物(訂婚禮物)。女方家收到彩禮後,還會將價值可觀的財物回贈男方家,稱為“回禮”。女方出嫁時,女方家會給她數倍於彩禮的嫁妝,作為嫁妝帶到婆家。
曹寶明認為,現在的彩禮被賦予了太多的物質意義,甚至成為沈重的負擔,已經失去了初衷。作為壹種禮俗和民俗,彩禮可以保留,但壹定不能過分,否則就是“天價彩禮”。"
重慶法院網-彩禮應該如何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