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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多長時間不提貨,視為合同無效。

法律分析

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前未成立或合同雙方的履行期尚未屆滿的,不能認定合同無效,但如果客戶即合同壹方長期不提貨,則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仍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的。延期履行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後,無正當理由延期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債務;或者,合同雖未約定履行義務的日期,但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或壹方遲延償還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導致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因此,如果客戶長期不交貨,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但不視為無效。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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