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行政拘留或者治安拘留,屬於行政處罰,不構成犯罪;
2.如果是刑事拘留,就涉嫌犯罪。拘留分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這三種拘留在性質、時間和決定機關上是不同的。
刑事拘留不是壹種刑罰,而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壹種性強制措施。拘留的目的是防止犯罪行為繼續進行,防止罪犯逃跑和自殺。被拘留的不壹定是罪犯。經偵查確實構成犯罪的,應當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判決後,拘留期可減為有期徒刑。不構成犯罪的,予以釋放,不記入檔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