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以債務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
(二)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執行標的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的標的,需要等待案件審理完畢後才能確定權屬;
(四)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五)被執行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的請求,並提供相應的擔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