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種通過電子商務渠道進行交易的方式都需要交稅;
2.采購需要主體註冊;
3.“刷贊”行為將被禁止;
4.“二合壹”(經營者壟斷)相關遏制條款出臺;
5.限制“搭售行為”;
6.有效遏制電商“砍單”問題;
7.對賬服務和三年交易記錄的規定已經確定;
8.抑制退還押金的困難;
9.避免快遞的問題;
10.對“扼殺大數據”說不,個人信息保護亟待加強。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於2009年8月31日經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第壹部綜合性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電商法》
第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等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