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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和破產清算有什麽區別?

破產清算是破產法的基本制度。與民事執行制度相比,它具有以下特點:

1.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沒有清償能力,需要通過破產解決對所有債權人公平有序的清償問題。但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債務人通常具有清償能力,因其拒絕履行義務而需要強制執行。在民事執行中,強調債務人自動履行義務,債權人積極行使權利。在破產程序中,由於債權人獨立執行或者債務人主動向個別債權人履行,違背了對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的原則,為法律所禁止。

2.破產清算是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的,屬於債權集體清償程序。民事執行是為了申請執行的個別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的,屬於債權的個別償還程序。後者的目的只是個別清償債務,而前者強調債權人之間清償債務的公平性,解決大多數債權人之間因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產生的矛盾,以保證公平有序的債務清償。

3.破產是對債務人財產法律關系的全面清算。破產宣告後,破產人是企業法人的,其民事主體資格在清算後終止。民事執行的範圍僅限於與被執行債務有關的財產,不涉及民事主體資格的消滅。另外,民事執行的對象是廣泛的,既包括財產的執行,也包括行為的執行,而破產程序中的執行對象只是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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