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河源集水區;
2、重要河流及其支流、飲用水源保護區;
3.重要濕地和重要水庫周邊;
4.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防風固沙林骨幹林帶;
6、沿海防護林骨幹林帶;
7、未開發的原始森林地區;
8.其他需要劃定的區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八條* * *公益林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下列地區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應當劃為公益林:
(1)重要河流源頭的集水區;
(二)重要河流及其支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3)重要濕地和重要水庫周圍;
(4)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防風固沙林;
(6)沿海防護林骨幹林帶;
(七)未開發的原始森林地區;
(八)其他需要劃定的區域。
公益林的劃定涉及非國有林地的,應當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並給予合理補償。
公益林調整的,應當經原勘界機關批準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