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的贍養、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慰藉、特殊需要的照顧等義務。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要提供醫療費用。
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顧責任;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根據老人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代為照顧。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較差的房屋。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賃的房屋,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人有自己的房子,贍養人有維護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