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女職工在工作中,特別規定有:
1,不得從事井下礦山作業和第四級勞動強度作業;
2.經期女職工不得從事低溫冷水高處作業,也不得從事世界屋脊的勞動強度。
二、婦女的勞動權益主要包括:
1.婦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
2.婦女的勞動和就業權利受法律保護。
3.婦女在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三、對女職工的保護如下:
1.企業應當重視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工作,合理安排女職工的崗位。
2、企業應重視女職工的“四大”特殊勞動保護,並妥善安排“四大”勞動。
3.女職工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例外。根據《勞動合同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井下、有毒有害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