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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工不告知用戶維修開關,並因家電損壞向所屬公司尋求賠償的糾紛,有哪些明確的法律法規可循?

您好,根據《電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供電企業的發電、供電系統正常時,

應不間斷地向用戶連續供電。因維修供電設施,按

因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供電。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通知用戶。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舉報。

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而《電力法》第59條規定:“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的,給予權利

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電力事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第壹項之規定。

規定供電質量得不到保證或者中斷供電而未事先通知用戶的。

造成損失的,用戶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供電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謝謝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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