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派出所會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結案。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清案件事實而進行的鑒定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結案時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第二種公安局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在追訴期限內不予追究。派出所經過受理案件、調查取證、調解執行,最終結案。
3.結案後,有問題可以去派出所找具體辦案民警,詢問案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114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不嚴格執法或者違法違紀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