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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七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憲法及其相關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和非訴訟程序法。

法律部門是按照壹定的標準和原則,並根據法律規範的不同性質,調整不同領域的社會關系和不同方法的同類法律規範的總和。在現行法律規範中,由於調整社會關系的方法不同,可以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同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構成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NPC常務委員會領導。在全國人大和NPC常委會的領導下,各專門委員會研究、審議和起草了有關法案。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NPC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提出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回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NPC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NPC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遇特殊情況不能舉行選舉,經NPC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延期舉行,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可以延長。非常情況結束後壹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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