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公司可以因為員工績效不達標而辭退員工,因為雙方在工作時有雙向選擇,如果覺得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以終止工作關系,所以公司可以以任何理由辭退員工,但在辭退過程中需要支付壹定的補償。首先,不管是什麽原因,公司要在辭退員工前壹個月通知員工,給他重新找工作的機會,然後員工被辭退會走正常的離職流程,並對其在職期間的補償進行補償!報酬是根據工作年限來計算的。如果在這家公司工作壹年或壹年以下,需要補償壹個月的工資。工作壹年以上,需要按照n+1補償月工資,更方便被辭退員工被辭退後繼續找工作。此外,職工因工傷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受到不便的,單位不能以績效不達標為由辭退該職工。因為員工在此期間受勞動合同保護,如果貿然辭退員工,相當於違反行政法規和勞動合同。壹旦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單位將嚴懲不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