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相關法律的基礎上,拾得遺失物的規則略有完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公告拾得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相關主管部門也有相應的規定。拾得遺失物的人應當及時上交公安機關,等待失主認領。遺失物的主人可以給予拾得人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是遵循自願原則,但返還遺失物不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4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壹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
第三百壹十六條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拾得遺失物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