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建築防雷設計規範》( GB 50057-2010)第4.1條規定,各類防雷建築應設防直擊雷的外接防雷裝置,並采取措施防止雷電波侵入。本規範第3.0.3條第5 ~ 7款規定的第壹類防雷建築物和第二類防雷建築物應采取防雷措施。
《建築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2010)CD 2第4.2.1條規定,第壹類防雷建築物的防直擊雷措施應設置獨立的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或避雷網。架空避雷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於5m×5m或6m×6m。第三類防雷建築物的外部防雷措施應采用安裝在建築物上的避雷網、避雷帶或避雷針,或由避雷網、避雷帶和避雷針組成的接閃器。根據本規範附錄B的規定,沿易遭雷擊的墻角、屋頂、屋檐和檐口敷設避雷網和避雷帶,並在整個屋頂上形成不大於20m×20m或24m×16m的網格;當建築高度大於60m時,首先應沿屋頂外圍敷設避雷帶。避雷帶應位於外墻外表面或檐口垂直面上,也可位於外墻外表面或檐口垂直面外。接閃器應相互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