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產生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和電磁波輻射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鑒於噪音大,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限制,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壹條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