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根據202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等27件民事司法解釋的決定》修訂;是為了正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的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本解釋自2004年3月6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法發[1996]第19號)同時廢止。本解釋施行後尚未定案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作出終審判決,當事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或者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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