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信訪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交辦、轉發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二)承辦上級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信訪事項;(三)協調處理重要來信來訪;(四)監督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改進政策和工作的建議;(六)指導同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