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保險合同當事人就特定保險合同糾紛提出的咨詢或請求不予正式答復;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配合法院、檢察院、仲裁機構等司法審判機關的司法協助請求或者協商。
三、對於保監會制定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合同當事人或者法院、仲裁機構等部門要求協商的,保監會相關業務部門應當作出解釋和答復;保險公司制定和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負責解釋。
四、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制定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時,應當避免不當幹預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在制定、審批和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時,應當從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出發,在公平、誠信的基礎上進行監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壹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即采取不利的解釋。針對保險人解釋保險合同因為保險合同已經基本格式化。而標準保險合同是由保險人擬定的,很少體現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意思。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只能對保險人擬定的條款表示接受或者拒絕。另外,保險合同的格式也實現了合同條款的專業化,保險合同中使用的條款不是壹般人能夠理解的,客觀上也有利於保險人的利益。因此,為了保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各國都采取不利於保險人的解釋原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