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第二款采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第四十九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換句話說,承包就是承包方從發包方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是指承包方以租賃方式將承包土地經營權轉讓給承租方。希望妳能采納。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第四款,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中已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四至範圍、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等雙方權利義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和抵押,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