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拒絕讓員工休婚假,或者因婚假克扣工資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經核實後,勞動行政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改正;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依法作出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壹條
依法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天婚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享受產假60天,男方可享受陪產假10天。產假與產假享受同等待遇,陪產假期間配偶工資按其正常出勤應得工資支付。
按照法律法規生育的夫妻,在子女年滿三周歲前,每年可以享受五天的育兒假。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支付。
鼓勵用人單位采取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彈性休假和彈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和育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