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的範圍包括:
1.在委托關系中,委托人應當償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清償主債權人,免除主債務人的責任,構成必要費用的支出,當然有權請求返還主債務人。具體包括:
(1)擔保人支付的債權金額。保證人作為受托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其為債務人所償還的債務或其他免除行為所產生的必要費用,壹般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其他附屬債務;
(2)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受托事務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償還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也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已支付金額的利息,但利率應為法定利率;
2.擅自提供擔保的,根據無因管理原則,擔保人的追償應以主債務人的利益為限,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保證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第五百壹十九條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在未履行份額範圍內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超過部分,並相應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份額的,由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