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職權由法律法規規定,主要由國家機關實施。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監察、糾正和處罰。
1.權威
國家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權威首先來自法律的授權。法律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批準,反映國家的意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明確規定。
2.命令的
國家的法律必須要求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因為是依法行使的監督管理權,背後是國家強制力。
3.普遍約束性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接受統壹監督管理,履行《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職責。這種普遍約束力實際上是法律的普遍約束力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