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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傳喚當事人是怎麽規定的?

紀委的傳喚人需要出具有印章的傳喚證。被傳喚人需要按照傳喚證上的時間和地點到達。到達後,相關工作人員會對他進行訊問,並做相應的訊問筆錄。收到傳喚證後,被傳喚人需要簽名或蓋章,並寫上日期。質詢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紀檢傳喚人未到怎麽辦?

如果找不到紀檢的傳喚人,紀委有權采取強制措施。如果繼續對抗,會在原罪上追加,屬於“對抗組織調查”罪。有問題就應該坦白,否則罪加壹等。只要明確與嫌疑人犯罪無關,就沒有問題。監察委員會從檢察院反貪局轉到紀委,監察委員會設在壹個聯合辦公室。它是中國的法定監督機關,行使監督職能,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工作人員。

綜上所述,紀委需要發傳喚證來傳喚普通人。收到傳喚證後,被傳喚人需要簽名或蓋章,還需要寫上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二十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要求職務上涉嫌違法的被調查人就涉嫌違法行為進行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發出書面通知。監察機關可以訊問涉嫌貪汙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的罪行。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行使監察、調查職權,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依法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監察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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