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私下簽訂的協議有效。只要夫妻雙方的意思是真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夫妻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協議時,私了協議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基礎是《民法》。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1,財產歸子女
很多夫妻在做財產約定的時候,會考慮以後對孩子的照顧,約定壹部分財產歸孩子所有。但在現實生活中,雖然做了這樣的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控制。也就是說,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贈與並沒有履行。當然,未完成的禮物不會生效。實踐中,這種無效協議很常見,也很有爭議,當然都是以無效認定告終。
2.房地產屬於壹方,但產權未發生變化。
規定婚前房產和壹方名下的其他房產婚後歸* * *所有,但實際辦理了產權更名手續,也是未完成的行為。萬壹最後發生糾紛,就沒法確認了。
3.誰離婚誰就沒有財產。
“誰提離婚就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夫妻財產協議中的承諾,讓任何壹方放棄離婚的念頭,全心全意經營婚姻。事實上,這種協議往往被認為是限制了離婚自由權,但被認為是無效的。
綜上,只要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