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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指定術語的格式符號

法律分析:壹、法律、法規、規章(管理規則)的名稱應寫全稱,並加書名。

第二,在原文件中,聯合行文的標題中,多個聯合發文機關和單位的名稱之間沒有停頓,而是用壹個空格進行標記。如果是聯合發文,甚至在參考文獻的標題中安排聯合署名的發文機關和單位名稱。

第三,在多個機關、單位、名稱等並列的情況下。,每個機關、單位、名稱之間要用頓號隔開,不要用空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書名和引號壹起使用時,應並排排列,不用“和”。

第四,公文標題是短語(偏短語),壹般不用說“:!”在標題中表達分句和句間。。“等穿孔標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中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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