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正式錄用後,公司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壹切權利。
第二,公司按照招聘工作流程,根據崗位要求錄用員工。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公司員工,即優先考慮內部招聘。
三、內部招聘必須公開招聘,考核結果公開,確保公平競爭。
4.公司員工不因國籍、種族、性別和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視。
5.公司員工享有按勞取酬的權利,工資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區本行業最低工資標準,工資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員工本人。不得無故克扣或拖延。
6.公司員工依法享有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參加社會活動期間領取工資的權利。
七、員工有獲得勞動安全、健康和保護的權利。公司必須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要求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公司員工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九、公司職工有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員工有權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投訴直接上級的不公平待遇,有權投訴公司最高領導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按規定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或其他企業活動。
X.公司職工有權將勞動爭議提交解決,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有權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XI。公司員工享有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