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或辭退、開除)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可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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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向妳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未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當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者提前通知;但這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並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六、四十七、八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