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立法依據: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可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憲法的這壹規定不僅是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也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據。
特區行政長官對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沒有絕對否決權。但他可以拒絕簽署,即如果行政長官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他可以在3個月內將其發回立法會,要求重新審議。這是壹種行政限制立法的手段。
擴展數據:
特別行政區的特色:
1,高度自治。
與其他壹般行政區不同,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依法享有立法權、行政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使用自己的貨幣,財政獨立,收入全部用於自己的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
3.本地管理。
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由本地人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幹部到特別行政區擔任公職,即所謂“港人治港”、“澳人治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