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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該藥品負責。

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下,持有人負責藥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對藥品的臨床前研究、臨床試驗、制造、流通和不良反應監測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法承擔藥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責任,但不壹定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負責藥品的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生產經營、上市後研究、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和處理。從事藥品研究、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生產經營,有權享受鼓勵和扶持政策。《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有權依法從事研究、生產、經營等活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享有鼓勵和引導政策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十八條

開展藥物非臨床研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備與研究項目相適應的人員、場地、設備、儀器和管理制度,保證相關數據、資料和樣品的真實性。

第三十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藥品註冊證的企業或藥品開發機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負責藥品的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生產經營、上市後研究、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和處理。從事藥品研究、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對藥品質量全面負責。

第三十三條

《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上市和放行程序,對藥品生產企業出廠的藥品進行審核,經質量受權人簽字後方可放行。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不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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